哈爾濱審計報告——社保代辦
一、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二、醫保
基本醫保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納,建立醫保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就醫費用后,由醫保機構對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針對工傷而設定的一項社會保險。工傷保險通過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歸屬其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導致勞動者暫時或一直喪失勞動能力時,以及因上述兩種情況而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相應物資補償,以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以及為受工傷者提供相應的幫助。
四、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婦女給予相應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家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生育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保服務和產假待遇,保障其身體健康,并為嬰兒的哺育和成長創造良好條件,因此生育保險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次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社保代辦是勞動保障事務代辦中的一種代辦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個人或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保、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費用。
《勞動保障事務代辦暫行辦法》中d二條規定“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勞動保障事務代辦,是指勞動保障事務代辦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代辦方),根據協議,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托(以下簡稱委托方),在期限內為委托方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辦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所以說“社保代辦”是未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個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這個行業在中國也逐漸走向成熟。